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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許可備案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必須與使用人就該注冊商標的使用問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許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印章,無印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一)(2)許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注冊商標知識的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一個半月天審批受理書,六個月內審批許可證書